用人單位有權扣員工工資嗎 我國《勞動法》第五十條規定:“工資應當以貨幣行使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,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。”企業扣減工資必須有正當理由,否則將構成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。 用人單位能扣工資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總結勞動部頒布的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》及《補充規定》的相關法律規定,以下情形為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正當理由: (1)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; (2)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; (3)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、贍養費、扶養費; (4)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; (5)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、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; (6)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,經濟效益下浮時,工資必須下浮的; (7)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; (8)法律、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。 |